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许可管理规定
发表时间:2023年02月19日浏览量:
条为规范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安全性评估和许可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行条例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之为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是所指由境外生产经营的,仍未进口且我国并未制订发布适当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但是,以下食品不属于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一)已制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性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行业标准的食品;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或列为容许进口名单的食品; (三)由有数标准的各种原料混合而出的预混食品; (四)其他不属于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第三条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应该合乎食品安全拒绝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管理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许可工作,制订发布安全性评估技术规范并登录卫生部公共卫生监督中心为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技术审评机构,负责管理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申报法院、的组织安全性评估、技术审查和审批等工作。 第五条申请人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许可的,进口商应该向审评机构提出申请,并递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配方或成分; (三)生产工艺; (四)企业标准及检验方法; (五)附有标签的 小销售纸盒的食品样品; (六)境外容许生产经营的证明材料; (七)其他有助评估的资料。 第六条申请人应该真实情况递交有关材料,体现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管理。
第七条审评机构应该在法院后60日内的组织医学、食品、营养、标准等方面的专家,对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安全性展开技术审查,并做出技术评审结论。 根据技术评审必须,审评机构可以拒绝申请人现场答案有关技术问题,申请人应该不予因应。
对技术评审中必须补足资料的,审评机构应该及时通报申请人。申请人应该按照拒绝及时补足有关资料。
必须对涉及资料和检验结果展开检验试验的,审评机构应该将检验项目、检验出厂、检验方法等拒绝告诉申请人。安全性检验应该在获得资质确认的检验机构展开。对尚不食品安全国家检验方法标准的,应该首先对检验方法展开检验。
第八条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许可的明确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公共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继续执行。 第九条卫生部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对合乎食品安全拒绝的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呈请许可。 对不合乎食品安全拒绝的,未予许可并书面解释理由。
第十条卫生部对呈请许可的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展开公告,并将涉及文件递送申请人。公告内容还包括该食品的标准化名称、参照标准、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等。 合乎上述公告拒绝的进口食品,不须要再度申请人许可。
第十一条卫生部根据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性评估结果,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发布适当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适当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后,原公告自动废除。 第十二条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进口商和经营者,应该依法创建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应该及时的组织对已获得许可证明文件的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展开新的评估: (一)有证据指出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性有可能不存在问题的; (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对进口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安全性产生批评的。 对经新的评价指出不合乎食品安全拒绝的,卫生部有权废止原公告并禁令其经营和用于。
第十四条进口保健食品和进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按照保健食品和新的资源食品管理规定继续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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